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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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不合格 双方诉求均驳回
湖州中院判决一起没有胜诉方的合同纠纷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雨

  本报讯 湖州一家集团公司委托另一家软件公司开发了一套软件,事后,因软件开发费用问题,两家公司打官司打到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双方的诉讼请求日前都被法院驳回,这场没有胜诉方的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
  2001年11月23日,湖州一家集团公司与一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集团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项目技术合同书》,由软件公司为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约定开发期限为2001年11月到2002年6月,开发费用共计136.7万元。2003年12月,该集团邀请省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湖州市经济委员会对该系统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认为,该项目对推广企业信息化有示范作用,同意通过验收。事后,该集团还因此获取了政府奖励。
  但当软件公司要求客户方集团公司支付剩下的近百万元合同款时,该集团公司以软件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拒绝支付余下费用。多次催讨无果后,软件公司起诉对方,要求给付余下的软件开发及实施费用99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7万余元。
  收到诉状后,该集团公司则以系统软件不能达到合同技术要求,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了反诉,要求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67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9万余元。
  那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软件到底合格与否?法院委托省电子产品检验所软件评测实验室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没有达到技术开发合同的要求”。据悉,该软件公司2005年被主管部门取消了软件开发资质。
  对该起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湖州中院审理认为,软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磨合性开发和实施使用以及后期的维护升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看,集团公司的付款义务是与软件公司的技术开发进度、使用效果以及最终效能紧密相连的。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操作。软件公司仅凭有关行政部门的《鉴定验收证书》不足以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软件开发义务,因其在前期完成的软件开发工作中没有完全达到技术开发合同的要求,后又被取消软件开发资质而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开发服务义务,所以,软件公司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软件开发实施费用,更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而该集团公司对实际应用操作该项软件系统并不积极,在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验收时,明知该软件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却因其他原因盲目地由软件公司不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必备条件和要求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终止履行合同,驳回双方都要求对方付款、赔偿的请求。